代表处工作
沈阳市律师协会区、县(市)代表处工作规则
(2017年3月3日沈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,2021年1月20日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正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各区县(市)代表处工作,强化代表处职能,充分发挥代表处作用,促进沈阳市律师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和《沈阳市律师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区县(市)代表处的名称为“沈阳市律师协会某区县(市)代表处”。
第三条 区县(市)代表处是沈阳市律师协会(下称律师协会)在区县(市)设立的代表机构,由律师协会领导,接受所在区县(市)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。
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区县(市)代表处日常工作的组织、管理和业务指导。
各区县(市)代表处建立相应副会长对口联系制度,律师协会各副会长根据分管区域对各区县(市)代表处进行工作指导。
第四条 区县(市)代表处要坚持服务、效率与发展的工作原则。
第五条 区县(市)代表处应在律师协会总体工作部署下,结合区县(市)律师工作实际,制定区县(市)代表处年度工作计划,并报律师协会秘书处审核备案。
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职责
第六条 区县(市)代表处设有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成员3-9人。主任主持代表处全面工作,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。主任召集和主持代表处工作会议、主任办公会议,代表处重大事项,必须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。区县(市)代表处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,经律师协会同意,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。
第七条 区县(市)代表处设秘书长1名,由区县(市)司法行政机关律管科(股)长担任。秘书长领导秘书科开展代表处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律师协会、代表处年度工作计划,执行律师协会、代表处工作决议和工作安排。
第八条 区县(市)代表处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任期与本届律师协会任期相同。区县(市)代表处主任、副主任或委员履职期间离开所在辖区执业、不再从事律师职业,或具有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,由区县(市)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免职建议并另行推荐他人,报律师协会批准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九条 区县(市)代表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贯彻落实律师协会就代表处所在辖区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加强与区县(市)司法行政机关联系,及时沟通、反馈区县(市)司法行政机关、律师协会的工作意见和建议;
(三)协助区县(市)司法行政机关对辖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,听取辖区内各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意见;
(四)协助区县(市)司法行政机关对辖区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;
(五)向区县(市)司法行政机关、律师协会提出对辖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奖惩建议;
(六)根据律师协会授权,对辖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,并将调解结果上报律师协会;
(七)组织辖区律师事务所开展公益活动、文体福利活动;
(八)依法维护辖区律师执业的权利;
(九)完成律师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;
(十)除了对司法行政机关、律师协会提出建议、意见、汇报等内部材料之外,不得以代表处名义对外出具任何材料。如果确有必要以代表处名义对外出具材料的,需经代表处主任签字,并报律师协会批准后,由律师协会统一盖章。
第四章 议事规则
第十条 区县(市)代表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,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。
第十一条 区县(市)代表处召开会议,应做好会议记录,并形成会议纪要抄报律师协会秘书处和区县(市)司法行政机关。
第十二条 区县(市)代表处应将半年、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报至律师协会协秘书处。区县(市)代表处在日常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,应由代表处主任向律师协会秘书处报告,由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。
第十三条 区县(市)代表处应当建立统一的文书档案,保留各种文件、会议和活动的书面材料,并于当年12月提交律师协会秘书处存档。
第五章 会牌管理
第十四条 区县(市)代表处会牌由律师协会统一制作,悬挂在代表处办公地点。
第六章 经 费
第十五条 区县(市)代表处经费来源为律师协会根据年度计划及申请批付的工作经费、社会资助等。
第十六条 经费应当用于履行代表处工作职责。
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应遵守律师协会制订的《沈阳市律师协会区县(市)代表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》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沈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沈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。